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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1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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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扬地税发[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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