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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市监[2021]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1-7-15
实施时间: 2021-7-15
失效时间: 2022-2-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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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办),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最大力度支持服务企业发展,最大限度解除企业生存发展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创新动力,根据《济南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决定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针对企业因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需要暂停经营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研究和完善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休眠的涵义
  企业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休眠,休眠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单次休眠期限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多次申请休眠。
  休眠企业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按自行停业处理,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仍具备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接受监管。
  (二)休眠的条件
  申请休眠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列入后已经移出。
  2.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事项,不涉及金融类、培训类或其他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
  3.未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
  4.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不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
  6.非上市、挂牌公司。
  7.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下申请休眠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8.没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休眠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休眠
  1.申请。申请休眠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休眠申请表。
  (2)申请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决定。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休眠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同意休眠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3.公示。作出企业休眠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休眠情况通过本机关或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税务、人社等部门。
  4.材料归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二)提前解除
  1.申请。企业休眠期到期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再履行申请解除休眠手续。企业拟提前结束休眠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解除休眠。申请解除休眠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解除休眠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决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作出解除休眠的决定,并将解除结果告知申请人。
  3.公示。作出解除休眠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解除休眠情况通过本机关或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税务、人社等部门。
  (三)终止休眠
  企业休眠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其休眠,将终止结果告知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机关或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定期批量函告税务、人社等部门:
  1.休眠期限届满。
  2.企业迁出。
  3.休眠期间以企业名义实际发生交易的。
  4.在办理休眠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企业出现违反《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行为或以“休眠”名义逃避责任义务的。
  6.出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终止休眠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3、4、5、6种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通过本机关或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畴,3年内不再受理其休眠申请。
  四、后续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对休眠企业可不进行住所检查,通过企业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能够取得联系的,检查联系情况视同为“联系正常”,检查结果按“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填写,不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以及相关部门通报或要求核查的企业,仍应正常开展住所检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按照终止休眠的相关规定终止其休眠。企业终止休眠,应正常开展住所检查,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休眠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除上述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休眠企业履行监管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企业休眠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落实。要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服务流程、强化后续监管,确保企业休眠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深入调查研究
  各区县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积极了解辖区企业的实际需求,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企业休眠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区县局要做好对企业休眠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企业科学、理性选择经营方式,树立守法诚信的经营观念。积极宣传报道休眠工作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四)及时报送情况
  各区县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局信用监管处报送辖区企业休眠情况季度统计表,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随时报送。
  附件:
  1.企业休眠/解除休眠申请表
  2.申请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
  3.休眠企业信息公示
  4.解除休眠企业信息公示
  5.终止休眠企业信息公示
  6.企业休眠情况季度统计表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关于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的通知(附件1-附件6).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2-3-1
实施时间: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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