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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市监办[2022]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
实施时间: 2022-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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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办),市局有关处室: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条件、办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2021年7月15日,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市局印发《关于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的通知》(济市监〔2021〕4号),通知中探索实施的企业休眠措施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歇业”基本一致,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决定停止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已休眠企业,由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引导企业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
  自2022年3月1日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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