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3]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7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8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粮、食用油、肉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食用油、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食用油、肉承储企业。
  三、承担异地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食用油、肉业务的我省企业,比照我省粮、食用油、肉储备企业执行。
  四、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五、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给省级财税部门,承担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和承担异地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分别由属地主管部门向同级财税部门提供。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同级财税部门备案,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
  我省承担粮、食用油、肉储备业务企业的其他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执行。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9月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续:
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税[2023]99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3-10-12
实施时间:2023-10-1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 津财税政[2022] 2022/5/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商务厅 财税法[2016]12 2016/8/12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 2016/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 苏财税[2010]38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