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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3]9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0-12
实施时间: 2023-10-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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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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