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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5-29
实施时间: 2015-5-29
失效时间: 2018-12-7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公司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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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上[2018]611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8-12-7
实施时间: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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