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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3]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6-28
失效时间: 2015-5-29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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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次级债券,可申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二、发行人申请次级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次级债券转让前,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三、投资者参与次级债券的认购与转让,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证券账户)。
  四、本所次级债券代码区间为“118901-118999”,代码按顺序编制。
  五、次级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以及成交信息披露参照本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每期次级债券的持有账户数不得超过200户。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次级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次级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七、次级债券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和本所网站-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栏目向投资者披露提示性信息。
  八、次级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九、本所为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对发行人暂免收取费用,对投资者参照公司债券收费标准收取转让经手费。
  十、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在本所的转让事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6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5-29
实施时间: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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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