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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贸促会经营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1]7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4
实施时间: 2011-6-1
失效时间: 2013-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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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
  你会《关于变更省贸促会有关服务项目收费许可的函》(皖贸促函〔2011〕9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相关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安徽省分会、省以下支会收取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进行认证的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1165号)规定执行;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36号)规定执行。
  上述五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安徽省分会、省以下支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相关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本文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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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利用档案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3]13 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