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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09]37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25
实施时间: 2009-9-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670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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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全省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15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对有利于改造和提升我省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优化结构。通过引导资金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政府引导。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社会资金流向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公开透明。引导资金的安排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扶持,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和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服务业以及重点企业、品牌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对获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予以资金配套。
  (三)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五条 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引导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和服务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为:
  (一)贷款贴息。对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实际支付利息情况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一次性贴息,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补助。对盈利性弱,投资规模不大,公益性强,以自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的投入额度,但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三)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且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按中央资金补助数额给予50%以内的配套补助,但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 已获得同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者已获本引导资金支持但未经验收通过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营业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方向;
  (三)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还应当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还应当提供实际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配套补助的项目,还应当提供获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州(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各州(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申报。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省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选择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补助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引导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州(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下达后,项目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引导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定期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对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出,省财政部门将全额追缴已下拨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相关附件:
附件:云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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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学行   2013年1月17日
雪中送炭啊!这文件急需用!谢~~~~~~~~
海风004   2013年1月5日
网站资讯很多,以后会经常到这里学习和交流。
视野网友   2012年2月15日
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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