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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1]9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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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
  浙江省物价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l

100以下(含100)

7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说明:l、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账面原值。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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