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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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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三、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首要位置。做好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收集影响投资的各种信息,对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经济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等要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不鼓励企业到政治不稳定、风险等级高的国家(地区)投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预案,做好风险转移和处置方案。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应及时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沟通协调,通过寻求行政和司法救助等措施,采取申请担保执行和抵押物处置等措施减损。对通过保险手段进行风险规避的,应尽早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共同采取减损措施。必要时按照企业制定的退出机制执行退出。
  对于境外并购项目,要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利用境内外知名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顾问的力量,对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在国内召开专家论证咨询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审慎决策。并购后要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发挥协同效应。
  境外投资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一味地追求做大,盲目扩张,避免短期行为。要依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境外投资,逐步培养既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规则和投资所在地法规,又熟练掌握外语、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境外人才队伍,不断提高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对于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的企业,更应该慎重决策。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境外投资而影响企业正常业务对资金的需求,甚至造成企业现金流断裂。
  四、加强社会责任意识
  境外投资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诚实守信,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在提高投资效益、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扩大当地就业,向当地转移适用技术,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鼓励中央企业采取与当地有经济实力的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合资合作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降低社会经济风险,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合资合作中,要构建中外员工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企业文化,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
  五、加强中央企业之间境外投资合作
  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应发挥协同优势和整体优势,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调企业之间关系,发挥各自优势结成战略联盟。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顾大局,识大体,维护国家形象,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在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出现多个企业开展相同业务的投资活动时,要避免恶性竞争,避免损害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必要时国资委将进行协调,依据企业进入当地市场和项目的时间先后、以往同类项目的经营业绩以及企业经济和财务能力、管理和技术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一家牵头企业,其他企业可选择与牵头企业合资合作或放弃在本地区的投资。企业在境外发现的非主业投资机会,应主动寻找以此为主业、对此项业务熟悉、有经验的其他企业,共同合作投资或转让,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对于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形象的,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遵守境外投资活动的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目前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及实施细则执行。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追加境外投资项目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其中境外收购项目应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不少于12个工作日正式向国资委行文报告。企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批(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时,应同时抄送国资委。
  近期各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境外投资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2-10
实施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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