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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1
实施时间: 2010-3-11
失效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3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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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税[2009]151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0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103号)相应废止。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明确承担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3月31日前将名单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统一发布。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1]11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6
实施时间: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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