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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以下简称“32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已经停止供应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对“326号通知”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二、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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