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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0]9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9
实施时间: 2010-5-1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856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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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下称“基本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必须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提供,否则,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鉴证报告必须是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备案、并由系统打印封面的报告。
  三、省国、地税局将加大对税务机关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的检查力度,并纳入执法检查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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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0年7月13日
看不到评论
视野网友   2010年7月13日
 江苏是怎么贯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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