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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4]3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3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4-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3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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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反映出在房地产建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营业税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征税问题。
  房开企业根据政府城市规划,对规划改造区域的原有建筑物进行拆迁。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三、房开企业购置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征税问题。
  根据城市改造规划和搬迁需要,房开企业在异地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对此类安置用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1号)第一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即以安置原面积部分(同类房屋的成本价)和超过安置原面积部分(实际售房价)的价款减去购置该商品房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修正: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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