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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3]26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6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11-4-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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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来,在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难以把握的政策问题需要省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提出的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开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应如何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对所取得的地块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拆迁后,用本企业修建的房屋进行偿还或安置的,偿还或安置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征收营业税;偿还或安置的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按房开企业实际收到的售房款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移动通讯部门预收话费赠送手机应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移动通讯部门采取预收话费赠送手机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其取得的话费收入为计税营业税征收营业税;其赠送的手机价款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第六条第二款电信单位的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己办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和纳税登记,从事电信业务并取得收入的电信单位。所以,我省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部门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县或县级以上的机构所在地。
  四、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明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还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即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所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和临时经营者。
  五、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间界限和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了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在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六、关于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8]5号)第六条“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免征下列税费: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因此,凡属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均按此规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执行时间: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执行时间补充通知(黔地税函[2003]342号)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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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