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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民方便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7]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9
实施时间: 2007-4-29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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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不断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产品多渠道快速流通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使税收征管贴近“三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总结德清县局实施“农民办税方便卡”经验基础上,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的目的和意义
  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是国税部门为农民提供办税方便,切实解决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发票难的问题,这不仅是一项农产品自产自销税收管理的便民措施,也是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全省国税系统推进“和谐国税”建设的一项管理创新举措。
  巩固、完善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是多年来全国农村工作的重点。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既是我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的具体表现,也是一项具体的税收管理措施,在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发票提供便利的同时,还实现税务机关对农产品购销的管理环节的前移,实施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源头控管,是一项将管理融于服务,服务融于管理的创新,充分体现了“管理+服务”的税收工作理念。
  二、“农民办税方便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以下简称《方便卡》,详见附件一)适用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以下统称种养殖户)。上述种养殖户除领有销售发票的以外,其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均可凭《方便卡》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对种养殖户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不得使用《方便卡》。
  三、“农民办税方便卡”的核定与发放
  (一)申请与核实。凡符合使用《方便卡》的种养殖户应填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二),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作,核实并采集使用对象的户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农业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规模、地址、预计年产量等基本信息,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方便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可依据各农户的承包及转租合同(协议),也可参照动植物检疫及林木砍伐计划管理部门的数据等,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核定与发放。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参照上年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依据《登记表》相关信息,扣除不需要发票销售的部分后,确定有效期内最高开票数量和金额,并填制《方便卡》,然后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到相关种养殖户。
  税务机关应对发放的《方便卡》登记造册,设立档案(格式固定、存储安全、操作权限明确的电子文档可视同纸质文档)。
  (三)种类与期限。《方便卡》分一年期和半年期两种。对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生产周期长且产量稳定,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种养殖户,核发一年期《方便卡》;一般的季节性种养殖户则核定半年期《方便卡》。核定期内若产品名称、生产规模和产品价格无重大变化,无须重复核定的,到期后换发新卡。
  四、“农民办税方便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凭卡申请代开发票。持《方便卡》的种养殖户在有效期限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各代开发票窗口凭卡代开发票,据此可按规定享受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种养殖户一次性开票金额在一定额度内的,开票时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种养殖户委托他人代为到税务机关开具的,需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开人的身份证件供查验。额度具体金额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开时可放宽到5万元。
  对一次开具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发票时,需提供该购货方的书面确认证明或有关购销合同(复印件)。对销售花木的,仍按浙国税征[2005]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代开发票的管理。凭《方便卡》代开农业产品销售发票,是一项涉及农业产品免税销售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综合业务。办税服务厅应在代开发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发票代开工作,对持卡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数据记录和统计监控。对年度内需要开具超过原核定最高开票数量、金额开具或新增产品名称的,开票窗口应告知种养殖户按新办程序另行申请《方便卡》,再予以代开发票。
  (三)日常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应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日常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可联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已发卡的种养殖户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异常开具情况以及群众举报等可疑线索,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种养殖户现存应开票农产品已少于《方便卡》可开票金额的,可直接核减开票金额和数量。
  发现有利用《方便卡》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异地税务机关的,应及时书面告知。
  (四)注销及遗失的处理。除根据前款规定属于委托他人代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情形外,发现《方便卡》被冒用、涂改、转借、转让等违规使用的,申请登记信息不实的,种养殖户生产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已不适用原核发内容的,税务机关应立即将其收回注销。《方便卡》遗失的,可按新办程序重新申请补办。
  (五)信息化管理。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实践中应积极探索对《方便卡》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卡号登记录入、基础信息存储、代开发票台帐、实时数据统计、管理预警监控等功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日常管理。
  五、推广使用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在我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使用《方便卡》,是推动管理创新工作走向深入的具体措施,是国税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必将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统筹兼顾,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认真落实好推广使用《方便卡》工作。
  (二)加强宣传、不断完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握各种宣传机会,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把《方便卡》的推广使用作为今年税收宣传的重要内容。一是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等领导汇报“农民办税方便卡”内容,邀请社会各界视察、指导;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讲解宣传《方便卡》的使用规定,请他们积极参与使用和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三是通过宣传,不断完善《方便卡》的各项内容,将其纳入日常工作流程,努力促进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把推广使用《方便卡》作为“全程服务”制度的扩展内容,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三)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方便卡》的推广使用作为今年省局重点推广的创新工作来抓,使《方便卡》真正发挥作用,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切实改进服务措施。同时通过《方便卡》的实施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树立全省国税系统“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新形象。
  各地可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的推广方案和操作办法,按照先易后难,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推广。对如珍珠、蚕茧等价值较高、价格差异变化较大、产量核定困难及较难确定是否自产的农产品,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使用《方便卡》代开发票。
  各地要抓紧推广方案的落实,六月底前要有具体的成效,九月底前完成基本推广工作。《方便卡》及《登记表》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的样张自行印制。在推广使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省局将适时进行推广使用工作的督查。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样张)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申请登记表(样张)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样张).doc    
附件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申请登记表(样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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