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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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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发票范围和对象
  (一)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代开发票基本要求
  (一)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此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且一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书面确认证明为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人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一次申请开票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缴纳营业税的个人一次营业额为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免于提供。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对代开发票的,核对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代开发票申请表》内容一致,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发票开具后,将《代开发票申请表》和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粘贴在发票存根后。《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装订存档,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属于免税范围(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下同)的发票,只开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2.临时经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次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3.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月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月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已办理税务登记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月定额的,对超过定额部分先补缴税款,后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超过月定额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根据记录,在一个月内代开发票金额与纳税户当月自开发票(验旧金额)相加累计金额超过原定额的,应当在超过定额的当次一并计算补缴超定额税款。
  4.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申请开具属于征税范围的发票,应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
  (四)发票由各级税务机关或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税款代征单位负责开具,但带有抵扣功能的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开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每个代开单位应设置复核岗位,对开票、征税操作记录进行复核,建立复核台帐,以加强监控。
  (五)《代开发票申请表》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格为:190×130mm。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申请联。由县级局(分局)统一印制。
  三、使用发票种类
  1.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同时取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通用发票》,已印制的发票使用到2005年3月底止。
  2.税务机关门征窗口使用《代开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县(市)局负责制作,其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开发和完善代开发票软件。部分市地局目前已经应用代开发票软件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其不仅具有发票开具、数据存储、查询等功能,还应具备实时监控、数据统计等功能。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发票业务中应加强协调和合作,共同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征收税款可以相互委托,具体委托代征办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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