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6]6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7
实施时间: 2006-1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使用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使用规定》的宣传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2007年《使用规定》顺利执行。
  二、《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必须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
  四、依据《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购买方收到销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
  五、《使用规定》有关附表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总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 渝国税发[2001] 2001/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鄂国税发[2005] 2005/4/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浙国税流[2008] 2008/9/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 渝国税发[2004] 2004/7/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先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区县停止 京国税发[2002] 2002/9/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京国税发[2003] 2003/8/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杭国税流函[200 2007/3/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厦国税函[2003] 2003/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 京国税发[2003] 2003/3/10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 皖价服[2009]14 20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