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4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财政部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体现财政部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优势产业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为引导资金整合,创新整合机制,以优势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打造的资金整合平台,不划分具体行业,不分解到各部门,集中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及工作要求,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后,确定我省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实施区域,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制定江苏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审批,并向中央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市、县并下拨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细化,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省里每年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产业,各市、县要在省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一)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二)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三)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四)茶、果、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茶、果、蔬基础设施,大棚、温控、防虫等生产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五)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对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直接受益主体的项目,或为主导产业发展搭建产业平台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并且直接受益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生产设施建设及专业化服务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资金直补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企业承担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对路、桥、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以财政投入为主。
  第十五条 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共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整合的资金数量,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将作为立项、考核的重要依据。为鼓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央及省财政将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性设施,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省级财政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市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现代农业生产资金绩效考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以上财政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方案的评价、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组织管理及宣传发动工作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照评价工作重点,抓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相关工作在评价报告中都要分类详细阐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进行通报。对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市、县,省财政将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所在的县(市、区),将取消其下年度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8]252号)以及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88]61 1988/3/3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 黑财农[2013]10 2013/8/14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 财预[2017]114号 2017/7/21
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制发《上海市2013年现 沪财农[2012]58 2012/12/3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央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 财农便[2015]17 2015/3/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440号 2010/1/1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 财预字[1991]28 1991/1/1
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财农字[1985]92 1985/5/24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 财教[2019]226号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