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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08]25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失效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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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主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
  第六条 资金扶持的原则:
  1、特色规模,集中连片。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围绕当地l一2个优势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财力,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在项目实施上要求统一布局,综合实施,区域推进。对同一地区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一般不超过三年。
  2、资金整合,集中扶持。根据中央财政的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作为今后财政部门资金整合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分解到部门、不划分行业,各地要以此为平台,逐步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发挥合力,集中扶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
  3、创新机制,引导投入。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三资”投入农业,推动工商企业、农民能人、合作组织投资加盟,带动农民投身现代农业生产,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七条 资金扶持的对象:
  1、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有组织的农户等。
  第八条 资金扶持的重点环节:
  l、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2、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3、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4、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要根据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不得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建设用于仅供参观的“示范园”等“形象工程”。
  第九条 资金扶持的标准:
  1、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带动或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或扩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可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对于发展优质稻麦产业的,省补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对于发展粮食以外优势特色产业的,省以上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
  2、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通过上地流转、旨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而新建、扩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省财政将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资金扶持的方式。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日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补助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原则上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对发展优质稻麦产业中“五有五统一”服务的,也可以采用专业化服务形式对农民进行补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l、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指标,会同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划定产业实施区域,确定项目资金控制指标,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2、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县(市)直接报省;市辖区由市审核后汇总报省。
  第十二条 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属于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2、体现现代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品种、技术、生产方式等方面具有先进性;
  3、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现规模化生产;
  4、产业链完备,营销、加工能力较强,重视品牌创建,注重安全、高效、环保;
  5、有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所带动,坚持市场化开发建设原则,市场主体与基地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关系,切实带动基地农户增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乡镇政府等。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与基地农户实行订单生产,并能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户;二是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疫病防治、标准化生产指导等服务,并能提供种子、饲料、肥料等支持;三是对基地农户的产品应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申报文件及《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1份);
  2、《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表》(汇总)。表中的项目建设内容要尽可能填写详细,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
  3、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与基地农户约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农户档案、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等;
  4、采用实物补贴的,必须在标准文本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中注明补助标准和数量;
  5、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要与农林、水产等农口部门密切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做到既分工又协作,切实调动农口部门的积极性,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省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批复要求细化项目实施方案。要按“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细化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细化建设内容和资金预算,资金要重点用于生产性支出,与现代农业生产无关的支出要坚决剔除。细化的实施方案由市、县(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农口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作为项目实施、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提高项目实施质量。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管钱、制度管事、制度管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推行专家评审制、GPS定点定位制、政府集中采购制、公示制、预算审查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管理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进度,提高项目质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农口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运作机制。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机制。对企业的补助、奖励要与企业消化本地农产品、扩大基地规模、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挂钩;对农户的补贴要明确标准和补贴方式,切实落实到户到人,防止挤占挪用;对工厂化育苗中心,农产品加工、储藏、流通等企业生产经营性项目,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的带动作用,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并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整合存量、位化增量”的要求,有进有退、突出重点,对管理分散、用途相近、支持环节交叉的专项资金要予以合并或取消,要集中力量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百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依据《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报账单位统一在县(市、区)财政局。项目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报账。项目验收前,按项目资金90%实施报账,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报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各地在项目实施完毕并组织验收后,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及相关农口部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市、县(市),省财政将给予表扬,并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并取消其下年度项目资金申报资格,对有关市、县(市)将扣减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表(汇总)
  填报单位:       财政局(盖章)

一、基本情况

  合计

  ****产业

 

  ****产业

 

  ****产业

 

备注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其中省以上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

 

 

 

 

 

    新增效益(万元)

 

 

 

 

 

    补助农户数量(人)

 

 

 

 

 

    补助农户金额(万元)

 

 

 

 

 

    是否成立专门组织机构

 

 

 

    制度建设情况(好\中\差)

 

 

 

    与农口部门配合情况(好\中\差)

 

 

 

    二、投入情况

 

 

 

 

 

    ()财政资金投入情况

 

 

 

 

 

    省以上财政投入资金

 

 

 

 

 

    地方整合其他财政资金

 

 

 

 

 

    1、其他渠道省以上财政资金

 

 

 

 

 

    其中:

  1

 

 

 

 

 

    2

 

 

 

 

 

    ...

 

 

 

 

 

    2.省辖市财政资金

 

 

 

 

 

    其中:

  l

 

 

 

 

 

    2

 

 

 

 

 

     ...

 

 

 

 

 

    3.县、市(含乡、镇)财政资金

 

 

 

 

 

    其中:

  1

 

 

 

 

 

    2

 

 

 

 

 

    ...

 

 

 

 

 

    ()社会投入情况

 

 

 

 

 

    金融信贷资金

 

 

 

 

 

    企业投入

 

 

 

 

 

    农民物化投入

 

 

 

 

 

    农民投工投劳

 

 

 

 

 

    其他投入

 

 

 

 

 

    合计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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