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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4]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0-9
实施时间: 2004-10-9
失效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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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中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项目明确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津劳局[2003]252号);
  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津财社[2003]6号)。
  二、岗位补贴
  1、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津财社[2003]6号);
  2、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3、新建商贸街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4、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5、新办社区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6、新建再就业基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劳局[2003]20号);
  7、对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津政发[2003]129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法[2011]34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7-25
实施时间: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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