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0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2-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我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附件3: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附件4: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
  附件5: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二)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一)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账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账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支出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接收上级支出账户划拨的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定期将该账户发生的利息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向下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
  (二)再就业资金支出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补助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季度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再就业资金由财政专户划入同级支出账户。支出项目中涉及需上级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上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财政专户。
  (三)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再就业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并于每年第二季度末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再就业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于第三季度末将初审结果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修订后于11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复审,经复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按进度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按照年度再就业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资金的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对帐和核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各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再就业资金如有结余,经问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市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与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
  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于季度终前5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市财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5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各企业(单位)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企业缴费时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交费情况单独出具缴费明细凭证。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转入用人单位的,按照上述申请程序办理。转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应在其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一心按照上述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代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代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2年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六、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二)公共安全保卫;(三)公共卫生保洁;(四)公共环境绿化;(五)停车场管理;(六)公用设施维护;(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标准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资金来源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负担。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其余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予以补助。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0日前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区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区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市级开发的岗位,应填写《市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后的5日内,将市和区县两级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全额拨入区县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后,根据街道上报的材料,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补贴后,要在5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发到从业人员手中,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公益性劳动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汇总,计算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汇总资料审批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县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七、监督与检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年度审查。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是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对象免费再就业培训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属于免费再就业培训对象:未经初次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民本办法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已按规定享受过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三、免费再就业培训的种类和补贴标准定向培训。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已经与下岗失业人员达成了用工意向,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或培训机构自行开发的有用人意向的培训。定向培训达到8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6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由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工种)的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50%以上,由培训机构申请,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再按照实现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元补贴。未能达到上述考核指标的不给予补贴。
  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指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由指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需求和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90%以上,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申请,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后续服务达到一个月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60%以上的,按照自谋职业和实现自主创业人数给予每人700元补贴。未能达到上述考核指标的不给予补贴。
  四、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再就业资金。其中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的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五、再就业培训补贴的申请与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规定负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及再就业培训补贴的核拨,并授权市就业训练中心对各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再就业培训资金补贴的初审工作。
  再就业培训坚持开班前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在开展各项再就业培训前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再就业培训班审批表;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批表;申请报告;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的“就、失业证”或下岗职工的“下岗职工证明”;定向培训需说明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及安置方向;创业培训需提供创业项目名细等,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
  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应由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提交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凭证和劳动合同;属社区就业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开据的再就业证明材料和劳动协议;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就业培训中心对培训机构培训检查的记录考核意见及取证率、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核和效果评估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资金和技能鉴定资金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市就业训练中心提出再就业培训补贴意见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从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中拨付补贴资金到培训单位,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六、本办法日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是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促使其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与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成效挂钩,综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节省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生活费,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和下岗失业人员年龄等因素确定。对举办职业介绍交流大会的形式,另外给予适当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四、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来源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再就业资金,其中: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五、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与拨付免费职业介绍机构每逢2、5、8、11月的月份终了后5日内,将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报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提交《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要附通过本单位介绍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副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于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5日前复核后,将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直接划拨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后付制的原则拨付。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在两年以下的,在职业介绍成功后,按照上述申请程序申请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先拨付补贴标准的50%合同期满后,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照上过程序再次提出申请,并出据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经核实后,拨付剩余部分的补贴资金。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在职业介绍成功后,按照上述申请程序申请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先按照同等条件一年期合同补贴标准拨付资金,剩余资金根据合同期限平均分配到各年,合同执行每满一年,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一次,并出据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经核实后,拨付当年的补贴资金,直至拨付全部补贴资金。
  六、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劳动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 2002/10/2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渝国税发[2003] 2003/9/26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甬地税一[2009] 2009/5/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6] 2006/4/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粤国税发[2003] 2003/12/29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城 丽地税政[2009] 2009/3/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 桂地税发[2006] 2006/3/13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3] 2003/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鄂国税发[2002] 200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