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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4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11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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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物价局有关价格支持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38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省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D)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SO2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即每千克1.26元。
  (二)D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即每千克1.4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除上述两个污染因子外的其它废气、污水中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一)试点范围
  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SO2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排放D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在同一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时,首先计征SO2或D排污费,然后再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征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
  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其SO2排污费和D排污费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计算方法征收。
  (二)燃煤电厂SO2排污费计费方法
  1.实际计费标准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SO2排污费征收标准×150%
  已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SO2排污费征收标准×[1-(上年度实际脱硫率-设计脱硫率)×2]×[1-(上年度脱硫设施投运率-90%)×2]
  脱硫设施试运行的不计投运率,即1-(上年度脱硫设施投运率-90%)×2=1。
  新建发电机组首次核定不计投运率(同上款)按第一个月的实际脱硫率的平均值替代上年度实际脱硫率计算,并适时修定。
  已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的燃煤发电机组,上年度实际脱硫率为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记录的上一年度实际脱硫率平均值。进入脱硫设施前的SO2量不能取得的按上一年度实际煤耗×实际煤种含硫量×1.6计。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段内环保主管部门测得的烟气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最大值计。
  未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燃煤发电机组,按上一年度实际煤耗×实际煤种含硫量×1.6计SO2排放量,未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计费。
  2.计算方法
  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应缴纳的SO2排污费金额=该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该发电机组SO2实际排放量
  同一燃煤电厂有多个机组的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三)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D排污费计费方法
  1.实际计费标准
  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D排污费征收标准×(上年度该企业D实际排放浓度值/上年度该企业行业D排放浓度标准)×(上年度该企业D实际排放量/上年度该企业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上年度企业行业D排放浓度标准按省或国家公布的标准确定;没有行业D排放浓度标准的企业不计排放浓度,即上年度该企业D实际排放浓度值/上年度该企业行业D排放浓度标准=1。
  上年度企业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环保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标准确定;若上年度停产累计超过30日,则上年度该企业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扣除停产时间分摊部分;若上年度产量较前一年度减产30%以上,则上年度该企业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按前一年度产量分解扣除减产量分摊部分。
  企业上年度D实际排放浓度值和实际排放量按如下确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按上一年度实际排放浓度平均值和实际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段内的D排放浓度,按环保主管部门测得的最大值计算。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上一年度环保部门检测的D排放浓度的平均值作为企业上年度D实际排放浓度值,实际排放量可按实际排放浓度值和污水排放量(可用用水量折算)计得。
  2.计算方法
  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应缴纳的D排污费金额= 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D实际排放量
  (四)每年1月15日前,燃煤电厂将上年度的各发电机组的实际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实际煤耗和实际煤种含硫量及设计脱硫率,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将上年度的D实际排放浓度值、实际排放量及行业D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上年度实际脱硫率和脱硫设施投运率、本年度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上年度D实际排放浓度值和实际排放量、本年度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SO2、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布的标准核定燃煤电厂各机组应缴纳的SO2排污费总额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应缴纳的D排污费总额,按规定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时征收。
  (六)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物价局要加强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D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燃煤电厂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要联网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实时传送监测数据。脱硫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3号)执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四、除本通知新的规定外,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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