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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2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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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中异常票的及时查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税政部门负责将其他抵扣凭证异常票(以下简称异常票)按时分发到相应的管理部门(指税源管理分局或税务所。下同);负责核查结果的汇总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管理部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稽查部门负责将管理部门认为需异地协查的异常票按时送交异地对应的稽查部门,以及异地稽查部门发来需协查的异常票(在协查系统未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仍按以前工作流程办理。)及时清分转发管理部门,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回复;负责第三类发票的查处工作;负责对第三类发票的查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税政部门。
  (三)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政部门和稽查局转来的异常票在规定时间内下户进行审核检查,并准确划分异常票的类型;负责对第一、二类发票按税法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政部门;负责督促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的采集、报送。
  (四)信息中心负责将上级返还的异常票数据及时下载分发到税政部门,异常票数据下载目录参看《信息中心关于调整总局下发四小票稽核比对结果下载目录的通知》(信使函[2004]9号);在目前部分区县(市)局(含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仍采用人工方式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的情况下,信息中心负责将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比对结果从98.16.16.2\xxzx\public\四小票稽核比对结果目录中下载并分发到计统部门。数据下载目录中将按照稽核比对年月建立子目录。
  (五)计统部门(含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将需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与录入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票面信息和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
  二、审核检查汇总上报工作流程
  (一)各区县(市)局信息中心将上级返还的异常票数据于每月28日前通过FTP下载后提交给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下载数据按管理部门进行清分并分发到各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市)局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税政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发的异常票到户逐票进行检查。对本地无法核实需异地协查的协查函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常票复印件、《重庆市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以下简称移交清单,见附件)和电子文件交稽查部门。对查实的异常票按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进行分类,对第三类异常票于2个工作日内将异常票复印件、移交清单和电子文件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管理部门于次月8日前将上月第一类、第二类异常票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填制的《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附后)、《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表样附后)和电子文件(EXCEL格式)报税政部门。管理部门应按照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类进行统计和填制。
  (三)相关区县(市)局计统部门(含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转来需与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核对的异常票逐票进行核查、回复。对无法核查的应与海关、金库等相关部门联系核查。
  (四)各区县(市)局税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各管理部门报送的《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和稽查部门移送的《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进行汇总,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WORD文档),连同汇总填制的《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供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稽查局审核、汇总。
  各区县(市)局税政部门、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上述报表的汇总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书面报告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及上报地址:
  1.货物运输发票:fk_ysfp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xls。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货物运输发票统计”目录。
  2.废旧物资发票:fk_fjwz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xls。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废旧物资发票统计”目录。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k_dkzz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货物运输发票统计”目录。
  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代开专票统计”目录。
  4.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fk_hgws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xls。上报地址:
  “FTP://LZSC/PUBLIC/稽核科/海关统计”目录。
  5.四小票审核检查报告:XX区县(自治县、市)局四小票审核检查报告.DOC。
  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四小票审核检查报告”目录。
  (五)各区县(市)局稽查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管理部门交来需异地协查的异常票通过网络、函件方式交异地稽查部门。对异地稽查部门转来需协查的异常票于2个工作日内清分下发各管理部门(或计统部门)。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异常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在1个月内要立案,并及时按税法规定进行查处。稽查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第三类异常票核
  查情况统计汇总,并填制《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移送税政部门,稽查部门应按照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类进行统计和填制。
  重庆市范围内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的时限、资料移送、本(异)地票的划分和相关部门分工等规定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审核协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223号)要求执行。
  三、业务处理
  (一)管理部门根据异常票的检查情况,准确划分异常票的类型,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对第一类和第二类异常票进行处理。对属于第三类的异常票填列移交清单,经管理部门领导签章后连同异常票复印件和电子数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异常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在规定时间内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了加强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协查效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协查管理办法之前,对其他抵扣凭证的协查函件、文书和管理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协查函件和文书由各区县(市)局按票种自行印制。
  五、本通知涉及有关资料均一式3套,管理部门1套、税政部门(或稽查部门)1套,协查方1套。并装订成册备查。
  异常票复印件背面应注明“复印属实”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和税务机关章。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略)
     3.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4.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略)
     5.重庆市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相关附件:
附件5:重庆市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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