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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1]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8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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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者外,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除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下列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我省实行按季申报、就地预交应缴纳税款的60%。
  (一)金融、保险、证券行业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支行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合肥市预交;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芜湖市预交;交通银行在我省各市设立的分(支)行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分别在所在地预交。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属于亏损企业。其所属成员企业不在当地预交税款,而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寿险)分别进行汇总,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合肥市预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分别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合肥市预交,其所属成员企业分别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在所在地预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不足60%的税款(须附在当地预交税款全部税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分别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产险)在合肥市实行盈亏相抵后进行统一集中清算,以保证其在我省就地预交税款比例整体上达到60%。
  银河、中信等省外证券公司在我省设立的成员企业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分别在所在地预交;对其他省外证券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则一律就地征收管理。
  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204号)规定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我省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省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24号)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9号)规定,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市统一预交。
  (二)交通、通信行业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销售公司合肥分公司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合肥市预交;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芜湖分公司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分别在合肥、芜湖市预交。
  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属于亏损企业,长江燃料供应总站芜湖站所属分站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其所属企业不在当地预交税款,而由芜湖长江轮船公司、长江燃料供应总站芜湖站分别集中清算后,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芜湖市预交。
  安徽省民用航空管理局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属于亏损企业,其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而是汇总到安徽省民用航空管理局由其实行盈亏相抵、统一清算后,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合肥市预交。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政策尚未出台前,其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就地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款。2001年7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仍没有新政策出台的,则上述企业必须按规定就地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并补缴第一、二季度应当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从2001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税款比例,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442号)规定执行。
  (四)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实行汇总纳税的安微省电力公司、安徽电力股份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储备物资局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仍实行逐级汇总,由总机构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申报纳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省外成员企业已就地预交的税款,允许在年度集中清算时抵减。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总分机构均在同一城市,其所属成员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预交比例分别由淮南、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成员企业,除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外,按年度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在所在地预交。
  三、安徽省电力公司所属供、发电企业以及安徽电力股份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或申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应由各发电厂、供电局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四、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按季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预交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还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缴足按规定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从2001年度起,除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者外,各成员企业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及使用方法,仍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204号)规定执行。
  由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未考虑成员企业就地预交因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79行后增加一行,即“80经批准汇总的所得税额”,此行由成员企业填写按规定应向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纳税企业不得在本行填写;原“80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顺延至81行,修改后81行的逻辑关系为(81=74-75……-80)。
  各地现行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相关部分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必须尽快修改。
  六、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检查出的成员企业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的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也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七、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办法后,仍应按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204号)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办理年度汇总纳税和纳税信息反馈。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意见第三、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7]105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0
实施时间:2007-7-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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