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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9]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7
实施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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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全省及我市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我局征管系统建安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单位和个人承建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劳务)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的管理过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包是指从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下面统称发包方)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包是指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方承接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重大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
  本办法条款中涉及金额及数字时,条款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管理
  第三条 建筑业纳税人的认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
  对符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为便于管理,对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其发生的临时建筑安装劳务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四条 建筑业纳税人办理认定的内容。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包括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建安税收申报方式的认定。
  第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建安税收申报方式的认定。建安税收申报方式是指建筑业纳税人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站)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办税大厅)申报建筑业税收的方式,分为三种方式。一是汇总申报,指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适用于此种申报方式;二是按登记项目申报,指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分别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费,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都已进行登记的适用此种申报方式;三是混合申报,指同时使用上述汇总申报和按登记项目申报两种申报功能申报税费的申报方式,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适用此种申报方式。
  第七条 对不再以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营业务且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为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状态的建筑业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第三章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应当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九条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本地建安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自行在网站进行项目信息的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零星工程且不存在分包的,可以不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应当先在网站办理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确认登记:
  1.《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2.《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复印部分关键页面);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第十条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外来报验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至办税大厅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
  如果该外来建安企业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报验时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可直接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
  第十一条 个人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个人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持《建筑安装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按区局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后,个人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后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视同本地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个人承建的单项工程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直接到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不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总包项目登记的其他规定。
  工程项目发包方如果是部队、政府临时机构、外地公司或者其他在我局征管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登记时发包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填写各区局自行设定的建安业公共户名称及税务登记代码。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由项目总包人进行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应先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时发包人和总包人均为纳税人本人。
  第十三条 总包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后,如果合同(预计)金额、项目经理、质式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施工期限、甲供材料金额等工程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实际发生变更后30日内在网站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如果登记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在网站变更上述信息后,建筑业纳税人还应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并提交《建筑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明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手续。一般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可由建筑业纳税人直接通过网站自行变更,但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后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由50万元以下变更到50万元以上的,应当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不得小于下一级分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也不得小于已经开具建筑业发票的累计金额。如果需要变更已登记项目的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经审批后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工程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分包项目登记和变更,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分包方如果是外来建安企业或个人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分包工程项目信息确认。
  如果分包方是个人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持《个人信息登记表 个人办理》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上一级施工单位再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状态和工程项目状态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的状态分为在建、停缓建、完工未结算、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等五种。在建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处于正常建设状态;停缓建状态是指因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处于停缓建设状态;完工未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但价款未完全结算或税收事项未清理完毕;完工已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所有涉税事项已清理完毕;非结算注销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直接办理注销。
  工程项目登记后系统默认的项目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1. 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
  2. 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 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非结算注销”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将所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变更为“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
  第十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信息与纳税申报、发票开具、退税办理等功能紧密相联,项目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 本地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本地建安企业到厦门市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项目(简称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建筑业纳税人可以到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外管证》,也可以通过网站申请开具《外管证》。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一式三联,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九条 建筑业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劳务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费、滞纳金、罚款,如有领购发票的还应一并缴销发票。同时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内持《外管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登记。税管员录入在项目地经营的发票开具及税费缴纳情况。
  对有效期满但异地工程仍未完工的,税管员应收回过期的外管证并缴销,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第五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选择在网站办理纳税申报。建筑业纳税人纳税申报一般按工程项目划分,分为按登记项目申报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
  建筑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以及工程项目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按登记项目申报分为建筑业纳税人按登记项目按月申报以及建筑业纳税人和临时登记个人代开票时按登记项目按次正常申报。
  前款所称代开票是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按登记项目按月在网站进行申报时,选择已登记的需要申报的项目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建筑业纳税人和临时登记个人按登记项目按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时,应当区分不同工程项目分别填报《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和《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办税大厅人员审核后受理申报和税款缴纳并打印税单。单个项目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该项目申报下期税款时抵扣,但不得抵扣其他项目,也可申请退税。
  第二十二条 特殊项目(即发包方代扣项目)由发包方在网站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也可由发包方到办税大厅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
  第二十三条 按非登记项目申报适用于纳税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情况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交《建筑安装合同》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经认定为混合申报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其承接的零星工程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2009年5月1日前缴纳的建筑业税款(含自缴和代扣代缴)需申请退税的,适用按税单退税流程。2009年5月1日后未进行项目登记的零星工程缴纳的建筑业税款需申请退税的,也适用按税单退税流程。
  2009年5月1日后按登记项目申报缴纳的建筑业税款(含自缴和发包方代扣)需申请退税的,适用按登记项目退税流程。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承揽异地工程项目的,自异地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月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税费的,则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外出施工项目应纳税费。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专用发票分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版别。
  第二十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购票方式为“验旧购新、验旧换新”。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通过“网站 建安管理 建安网上开票”(下称网上开票方式)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上开票方式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后,开票信息实时转换成网上验旧信息存入系统,无须再进行网上发票验旧。
  第二十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分为有税单代开和无税单代开两种方式。
  2009年5月1日新建安模块上线前,总包方已完成代扣代缴申报但分包方尚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在新建安模块上线后,纳税人应持税收完税凭证到办税大厅进行无税单代开。
  第二十九条 有税单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方式分为按登记项目代开和按非登记项目代开两种方式。
  按登记项目代开。代开票单位和个人(总包人)在办理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填写《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进行项目登记的,办税大厅人员不得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按非登记项目代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应当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持建筑安装合同、收款或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到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和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三十条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受票方不允许抵扣。
  代开票纳税人已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持税收完税凭证到办税大厅进行有税单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的总包及各级分包必须到发包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三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对于开票当月发现开票错误或者打印错误的应通过网站进行作废处理。代开票纳税人需要作废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作废。
  自开票纳税人对于开票当月已进行实物验旧或开票跨月后发现开票错误、打印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开具。
  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必需满足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处于“在建”或“完工未结算”状态。
  第七章 纳税评估和网络监控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建安税收管理模块和税管员模块功能,实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工程项目、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数据,加强纳税评估和票表比对,并进行钩稽比对和逻辑判断,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信息系统网络,及时跟踪监控外来建安企业和本地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信息,变事后结算管理为事前即时管理,有效堵塞纳税人利用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畅进行偷逃税收的漏洞。
  第八章 处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含电子数据)等税涉税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107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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