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2-3-17
实施时间: 1992-5-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广东省劳动局、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参加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已婚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采取以支定收原则,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4%缴纳(按现行工资水平计算为每人每月1元钱)。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和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固定工、临时工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划拨,分别记帐和核算,不另行征收;合同制工在缴纳工伤保险金的同时缴纳,每人每月1元。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由各单位负担。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
  第五条 已婚女职工生育后1个月内,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划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顺产1500元,难产或多胞胎1800元),由产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和按标准发放。
  一、用于产妇分娩医药费用,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粤卫[1990]187号《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用于产妇产假期间工资、物价补贴、奖金,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用于产妇营养补助费,顺产50元,难产或多胞胎的100元。
  产妇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奖金及在医院期间所需费用按上述标准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下拨的生育保险费用内开支,企事业单位不再重复开支;如按上述标准开支有差额,其不足部分由产妇所在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自行解决。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交纳和发放标准,每年5月视社会物价、工资水平以及统筹收支情况酌情调整。
  第七条 产妇所在单位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费,须填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表一式二份,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广州市或产妇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产妇的《计划生育准生证》;
  二、产妇本人身份证;
  三、婴儿出生证(难产的需有医院开具证明)。
  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后,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的待遇,单位不按规定兑现的,女职工有权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省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所在单位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政府令第 2007/1/1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 沪人社福发[201 2016/7/1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政府令第 2000/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 桂政办发[2023] 2023/9/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 长府办发[2009] 2010/1/1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 人社厅发[2017] 2017/3/17
关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11/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 沪府发[2016]36 2016/6/8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贵 黔医保发[2019] 2019/9/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 京人社医发[201 201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