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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02]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2-8
实施时间: 200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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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价局(物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将经贸等十三个部门的1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我省过去由财政厅、原省物委或省物价局等有权机关批准的一部分现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并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2年2月1日起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三、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收费项目统一为"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代码为804。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0]文3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明确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9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的精神,过去由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资金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都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但不再提取"加快山区发展资金"和"城市住房基金"等。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没有预算内外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必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必须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五、上述66项(含国家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使用税务票据,同时,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领的变更手续。
  附件:1、转为中介和经营服务性的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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