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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4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2-26
失效时间: 2014-8-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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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本着“优化流程、业务重组、提高效率、加强管理”以及为管理员“减负”的原则,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省局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正在开发中,规范中涉及到平台的操作事项暂时按手工进行操作和传递,待管理员平台正式启用后,再利用平台开展工作,减少纸质的文书和传递,除有特别规定的需归档和签字的文书外,不再打印和保存纸质文书。
  在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
  第一章 户籍管理
  一、设立登记及税种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设立登记及税种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实地核实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中所填列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纳税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2、实地核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税务登记表内信息是否一致;核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及租赁期限等信息。
  3、实地核查纳税人的会计人员资格、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4、调查核实税务登记表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国标行业填写是否正确。
  5、核查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中其它项目的真实性。
  (二)核查新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纳税人涉税事项核查单》,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在综合征管软件“登记调查”模块录入调查结果信息,如果暂缓发放证件还需要向纳税人出具《暂缓发证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对已发放证件的纳税人,调查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所载内容的,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对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信息不一致的,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重新办理或打印证件。
  3、因纳税人提供信息有误,导致信息不一致的,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税务登记代码错误,则必须注销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设立登记。
  4、调查核实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1-1),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调查核实面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二、变更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变更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
  (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附报资料,调查核实变更事项的真实性以及变更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
  (二)纳税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变更的,还需核实税种登记是否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要及时提请办税服务厅更新综合征管软件中税种登记信息。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按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要求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和约谈。同时应加强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的核对工作。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并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变更登记调查面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业日期判定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业日期判定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主要调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提供试生产、试营业时间是否有原始记录或真实的凭证;
  (二)房地产企业确定的开业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开办费的数额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写《调查核实情况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同时填写开业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将审批后资料和开业判定通知书一份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将另一份开业判定通知书交给企业。
  【工作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筹建期调查核实面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企业申请开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四、停业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纳税人停业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调查核实停业纳税人是否存在假报停业等情况。填制《户籍管理巡查情况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1-2)。
  【工作要求】对停业纳税人每月至少核查二次。
  【工作时限】停业期间内进行调查核实。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五、注销税务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申请注销的,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核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根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所列项目,实地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实地核查纳税人税款清缴、发票缴销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的缴销情况。并进行注销户税款清算,清算内容主要有:
  (1)检查纳税人发票领、用、存及缴销情况;
  (2)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核实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期限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实际经营期限达不到规定期限的,应对其历年来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汇总,按规定处理;
  (3)生产经营期会计核算、计税依据、税金计提、申报纳税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注销处理:
  1、对未缴销发票、证件或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督促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或清缴手续。
  2、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移交稽查处理建议。
  3、纳税人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交档案管理岗位,由档案管理岗位制发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调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六、重新税务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重新税务登记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按照本章“设立登记”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非正常注销状态重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先督促其对非正常期间的收入情况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罚款、滞纳金,履行其它未尽涉税事宜。
  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1-1)。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外出经营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外出经营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后未履行核销手续的,及时督促其办理核销手续。
  (二)对外埠纳税人来分管区域经营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来的《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到纳税人货物存放地和经营地核实其报验货物的品种、数量是否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注明的信息相一致。
  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对其销售情况、发票开具进行核查。若实际销售货物数量多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的,辅导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督促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清算、发票缴销等事项。
  3、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更新、补录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收到未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名单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八、验换证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验换税务登记证管理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验换税务登记证进行管理。
  (一)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时间进行验换证。
  (二)对未按期验换证的纳税人进行催办,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工作要求】纳税人按期验换证率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九、非正常户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非正常户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非正常户认定进行调查核实。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实地调查。
  (二)经实地检查,确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详细说明检查经过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现状,写明纳税人未申报或欠税的税种、税款金额、所属期和未缴销发票的种类、份数、起讫号码,以及其未缴销的税务登记证件和限期改正文书送达等情况。
  (三)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有关部门或岗位,录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调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正常户认定表》的制作与传递。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章
  十、纳税人出租、发包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出租、发包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出租、发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出租、发包情况的,要实地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出租、发包合同,掌握出租人、承租人、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督促承租、承包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录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工作要求】调查核实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是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十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分别作以下调查:
  (一)合并情形的主要调查合并时间、合并前纳税人名称、合并原因、欠税、留抵税额、发票使用情况等内容。
  (二)分立情形主要调查分立时间、分立后纳税人名称、分立后资产情况、分立原因、欠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内容。
  (三)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录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调查核实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十二、证件丢失被盗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税务证件丢失、被盗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税务证件丢失、被盗情况实地调查核实。
  (一)获得纳税人税务证件丢失、被盗信息后,调查核实丢失、被盗情况。主要调查内容:丢失、被盗税务证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相关部门证明等具体情况,督促纳税人办理登报声明作废事项。
  (二)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提出处理建议,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三)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收到《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十三、户籍巡查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纳税人户籍巡查。
  【工作内容】根据巡查计划对区域内纳税人进行巡查管理。
  (一)税务登记情况;证件使用情况;停、复业情况;失踪纳税人情况;发票保管、使用情况等。
  (二)根据巡查情况,填制《户籍管理巡(调)查情况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1-2)。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录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率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第六条
  第二章 资格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所列信息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纳税人的企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等。将纳税人提供的如下资料与原件核对: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发票;7、会计证复印件;8、银行开户证明;9、注册资金的有关票据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0、有关购销合同;11、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3、税务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实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注册地址、财务核算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货物存放地址以及相关房屋、场地的经营租赁期限。
  核实纳税人是否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账、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如实记账。
  核实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有专业会计(持有权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对新办商贸企业,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1、案头审核。对其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2、约谈。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全面进行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四)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和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五)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及一般纳税人直接正式认定进行调查核实。
  (一)暂认定的或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期满后以及直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审批资料所列信息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纳税人的企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工作内容】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格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所列信息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报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请事项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请事项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根据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调查表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及时写出调查报告。
  (二)调查是否达到以下标准: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安置“四残”人员需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具有经民政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向税务分局(所)提出管理建议。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5号)
  (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5]第235号)
  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一)调查申请税收优惠产品的名称;掺废(利用的废旧资源)名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掺废(利用的废旧资源)比例;申请税收优惠产品是否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其他应调查项目。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单位的申报表及附属资料,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二)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向税务分局(所)提出管理建议。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六、免税饲料产品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免税饲料产品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对免税饲料产品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一)根据《免税饲料产品税收优惠资格调查表》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要有详细记录。
  (二)调查内容包括:产品是否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免税饲料与企业生产实际是否相符;免税饲料销售是否单独进行核算;饲料产品质检合格证明(原件)是否有效;有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件。
  (三)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向税务分局(所)提出管理建议。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七、社会福利企业税务年检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社会福利企业税务年检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社会福利企业税务年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由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开展,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与职工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减免税金形成的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了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2004年1月1日起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城镇职工是否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了保险。
  (二)根据《福利企业年检调查表》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及时出具调查报告。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有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5号)
  (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5]第235号)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调查核实的重点内容:
  1、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
  2、审核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是否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任务。
  3、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性企业的范围。
  4、审核纳税人当年盈利数额以及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真实准确;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是否符合要求;获利年度的确认;企业当年开业不足半年,选择下一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的企业是否提供了选择下一年度为获利年度的文件,企业当年经营期是否不足半年,当年是否已全额缴纳所得税。
  5、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是否从事符合规定的特定经营项目。
  6、享受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是否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5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60号)
  九、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工作内容】对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审核企业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调查核实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事项。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
  2、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请事项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调查是否有主管部门的批文;有无承担粮食收储任务;是否享受政策性财政补贴;其他项目。
  (二)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向税务分局(所)反馈。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调查企业是否为国有粮食企业。
  (五)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十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申请事项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申请事项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表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及时写出调查报告。
  (二)调查是否达到以下标准: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且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自接收到调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帐簿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帐簿设置、管理情况的调查核实。
  (一)核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设立了帐簿。
  (二)核查纳税人账簿设置是否正确、会计科目设置是否齐全。
  (三)根据核查情况填制《账簿、记账凭证、税控装置检查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3-1)。
  (四)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帐簿调查核实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设立税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五条
  二、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和税控装置申请的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无建账能力纳税人核查
  【工作内容】对无建账能力纳税人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一)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个体工商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后,实地对纳税人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地、从业人员、经营等生产经营情况;
  2、核实其是否具有建账能力,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是否有困难。
  (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日常税源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是否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提出应否许可的意见,报税务分局(所)审批。
  (三)收到审批结果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辅导工作。
  (四)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核实情况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对提出申请纳税人调查核实面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五条
  三、备案事项的催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纳税人备案事项进行催办
  【工作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应备案未备案的事项进行催办。
  (一)对纳税人填报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和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的存款帐户帐号等项目进行核对,对没有按法定时限报送的进行催办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二)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相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自法定备案期限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五条
  四、拆本使用发票申请的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纳税人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的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的调查核实。
  (一)接收到《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后,主要实地调查纳税人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拆本发票的数量、类别、版面,需开具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存放地点等情况,调查核实后在《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的核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调查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五、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申请的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申请的调查核实。
  (一)主要调查纳税人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数量、类别、版面等,销售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存放地点,需携带、运输的地点等情况,调查核实后在《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的核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接到调查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六、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的调查核实。
  (一)调查核实纳税人计算机开票所具备的硬件条件、每月的用票量、所需发票的类别、版面、金额。要求纳税人将开票软件备案。
  (二)调查结束后在《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的核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接到调查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四条
  七、企业衔头发票的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企业衔头发票的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对纳税人要求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的式样进行审核。
  (二)调查核实纳税人要求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是否是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有发票保管设施、内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审核纳税人填写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是否正确。
  (三)对于非首次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对其结存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盘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
  (四)填制《企业衔头发票、发票领购簿及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调查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3-2),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五)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纳税人的调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八、最高开票限额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下)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申报纳税、购销合同、货物及资金运转、发票使用情况及近期月平均用票量,是否存在发票违章等综合情况。
  (二)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三)根据核查情况填制《企业衔头发票、发票领购簿及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调查表》。
  (四)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五)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核实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九、发票领用存情况的日常核查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纳税人各类别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核查
  【工作内容】
  (一)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数量是否正确、发票开具与取得是否有实际业务、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发票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如果发现已批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本不合理,要及时向发票管理部门提出核定建议。
  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建议,并依照程序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实施。
  (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填制《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3-3)。
  (三)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纳税人的调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发票领用存情况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对票种核定情况发生变更(含新增)的纳税人,在1个月内核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被盗、丢失普通发票的调查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被盗、丢失普通发票的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被盗、丢失普通发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调查核实纳税人报送各种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经过及数量、种类等内容。
  (二)填制《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责成纳税人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告声明作废。
  (三)调查核实后1日内,按规定程序书面报告税务分局(所)处理。
  (四)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
  (五)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对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纳税人的调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纳税人丢失被盗普通发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十一、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税卡的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和金税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
  (一)实地调查核实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数量、金税卡中存储的空白专用发票信息,督促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核实后,在当日填制《失控发票报批录入工作日志》、《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报在专用发票管理部门。
  (三)责成纳税人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与“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四)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
  (五)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对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金税卡纳税人的调查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报告起1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十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备案单证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备案单证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核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了有关单证的备案。
  (二)核查纳税人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是否规范。
  (三)核查纳税人备案单证是否按规定地点、期限保管。
  (四)实地调查纳税人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并进行检查。
  (五)对不能提供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退税机关追回已退(免)税款,要求企业视同内销缴纳税款。
  (六)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自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15天后进行核查。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十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核实
  【工作内容】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核实。
  (一)实地检查被函调企业是否存在。
  (二)被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三)实地检查函调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供货情况。
  (四)实地检查被函调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
  (五)函调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六)函调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否真实。
  (七)对收、复函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发函机关、文号、货物名称、发票份数、涉及金额、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承办结果、复函日期及文号等。
  (八)调查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九)将审批后的有关资料归档。
  (十)函调企业的实地检查面要求达到100%。
  【工作时限】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十四、使用税控装置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税控装置进行监督、管理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正确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进行监督、管理。
  (一)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监督纳税人正确安装使用。
  (二)加强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核查,发现纳税人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情况,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调查结束后,填制《账簿、记账凭证、税控装置检查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四)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对安装使用税控器具的纳税人的检查面达到100%;要求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的纳税人的管理建议率达到100%。
  【工作时限】对纳税人税控装置的管理核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申报纳税事项管理
  一、纳税申报事项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纳税申报事项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及相关内容。
  (一)全面核实纳税人申报情况,主要审核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和进销渠道变化情况;申报信息与帐簿信息是否相同;税金核算是否正确,其他报送资料和帐面是否相符;库存商品进出库管理是否规范,实物与帐目记载是否一致;资金结算、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等;审核对税收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事项是否与台账相符。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制《调查核实情况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三)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申报信息入户核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纳税申报事项核实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按照月份工作计划,当月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六条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的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的管理。
  【工作内容】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税政部门审核确认,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1、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帐征收。
  2、对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
  【工作要求】对已经实际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工作时限】当年3月底。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
  三、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
  【工作内容】核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一)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及采集的定期定额户基本信息,利用个体税收定额软件核定定额。
  实地采集个体定额软件所需相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集中公示后,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将《核定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分别送达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定期定额户执行。
  (四)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当月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四、催报催缴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的进行催报催缴
  【工作内容】监控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时督促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一)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处理,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按照《征管法》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将有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率100%。
  【工作时限】每月征收期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七条
  五、核对税控装置信息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核对税控装置中的有关信息。
  【工作内容】将税控信息与纳税人当月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的可以采取约谈、核查等手段,并将有关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税务分局(所)。
  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写《税控装置信息核对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4-6)。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将有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当月完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七条
  六、延期申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调查核实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的有关情况。
  【工作内容】(一)审核《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真实、规范。
  (二)调查核实延期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核定预缴税款。
  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写《调查核实情况表》。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将有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的调查核实应达到100%。
  【工作时限】征期结束前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七、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要调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理由是否合法、情况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请的缓缴申请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调查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4-7)。
  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要100%。
  【工作时限】纳税人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八、欠税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管理与清缴纳税人的欠税
  【工作内容】管理与清缴纳税人的欠税。
  (一)对欠缴税款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监控的内容主要有:银行存款余额、现金余额、债权到期日资金流入情况、销售收入实现结算方式、纳税人大额资产处分动向、纳税人近期偿还欠税能力、出入境情况。
  (二)调查欠税纳税人是否有逃避应缴税款的行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拥有偿还欠税资金、处分大额资产或不动产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时,及时报税务分局(所)。
  (三)要按照清欠措施逐月认真落实清欠计划,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报税务分局(所)。
  (四)定期核实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数额,与相关部门一同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五)调查核实结束后,填写《欠税纳税人有关情况调查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4-8),向税务分局(所)反馈调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欠税纳税人公告率要达到100%。
  【工作时限】每月月底前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九、减免退抵税核实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减免退抵税有关情况调查核实
  【工作内容】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各类减免退抵税的有关情况。
  (一)申请减免税的,主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其附送资料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填写是否规范,减免税依据是否合法,减免税数额计算是否正确;填写《减免税、退税调查审核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4-9)。
  (二)对个体工商业户提出不足起征点纳税人申请的,主要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数、营业面积耗电量、经营地段等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填写《调查核实情况表》,在《不足起征点纳税人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下一审批岗传递,同时将调查情况向税务分局(所)进行反馈。
  (三)申请退税的,主要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表》是否真实、填写是否规范,审核退税种类、退税方式、退税依据等内容。填写《减免税、退税调查审核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要调查: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企业是否提供省级外经贸部门的确认证明;企业采购的设备是否是进口设备或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承诺口商品目录》;处于免税期间的企业,申请抵免年限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认定。调查事项:企业申请退税的年度是否已经足额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请的再投资额是否超过利润所属年度再投资退税限额;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是否具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具有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七十。
  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将审批后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要求】对纳税人申请各类减免退税调查核实面达到100%。
  【工作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六条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8号)
  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应结合日常管理、台账登记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查看其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涉及审批、备案的事项是否有审批或备案文件。严格审核纳税申报表,做到六审:一审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二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三审纳税人基本信息与我省征管软件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四审申报数据与征管软件相关数据、历史资料等是否相符;五审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报批资料及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六审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所得税台账登记
  ①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管理台帐
  ②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台帐
  ③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
  ④广告费扣除管理台帐
  ⑥纳税人审批(备案)类减免税分户管理台账
  3.对没有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做催报催缴处理。
  4.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审核和分析,及时归入征管资料档案,按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工作标准】对所有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
  【工作时限】汇算清缴期内。
  【政策依据】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67号)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0]227号)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8号)
  十一、税收保全措施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税收保全措施
  【工作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收管理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凡其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按次(日)征收起征点标准的,可以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按下列步骤处理:
  1、填制《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当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实行保全。以现金作保证的,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
  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当场填写《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事后立即报告税务分局(所)长,并补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备查。
  3、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立即填制《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担保范围解除纳税担保;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并退还保证金,将有关资料、情况登记、存档。
  4、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但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或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按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二)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藏应税财产的,制发《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成被查对象提供纳税担保。
  3、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4、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立即填制《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上报批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担保范围解除纳税担保;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并退还保证金,将有关资料、情况登记、存档。
  5、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但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按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工作时限】根据采取措施项目的要求时限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十二、强制执行措施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管理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工作内容】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填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二)逾期仍不缴纳的,上报税务分局(所)采取相应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经县(区)局长批准,采取以下措施:
  1、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2、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填制《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通过拍卖机构拍卖或由商业机构按市场价格收购,用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已经扣押、查封的,可直接进入拍卖或收购程序拍卖后,向纳税人发出《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和《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并附有《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税务分局(所)提出强制执行的建议,经县(区)局长批准,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能清缴税款的,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工作时限】根据采取措施项目的要求时限完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十三、售付汇凭证开具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售付汇凭证开具管理
  【工作内容】审核企业提供的合同等资料,主要调查下列事项: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核实企业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填写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二)根据提供的合同计算外国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与企业实交数额比较,确实无欠税后开具《外国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根据企业提供的劳务合同,确认该项劳务活动发生在境外,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已经提供免税文件,核实企业免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填写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五)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十四、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
  【工作内容】审核企业提供的合同及其他文件资料。
  (一)确认是否是应征预提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确认征税项目范围;
  (三)查阅税收协定,确认适用税率。
  (四)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五)将相关资料归档或移交档案管理岗位。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
  5.《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037号)
  十五、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工作内容】
  (一)接收办税服务厅传递的《比对异常转办单》,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办税服务厅。
  (三)经核实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工作时限】征期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工作内容】及时、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自开发项目的批准年度逐户逐项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一个开发项目的批准立项、开工、竣工日、预售情况、销售收入结转情况。
  【工作内容】所有房地产项目。
  【工作时限】即时。
  【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5号)
  十七、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送的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后,应对企业是否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认可,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待遇。复核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十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改变折旧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改变折旧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随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送的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后,应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十九、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随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送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说明及证明资料后,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做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十、取消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外国企业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及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后,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合理性的,应通知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税务调整。其中,对外国银行分行所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规定执行。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十一、取消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后,应严格审核企业证书的所属期限、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并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等。凡发现认定证件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核实,并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十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报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说明资料后,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十三、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的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等书面说明及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或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十四、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取消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及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后进行严格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协调,统一口径。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十五、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在接到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及其它资料后,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2)审核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及时补录、更新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3)将有关资料归档。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内容】
  1.税收管理员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企业,进行处罚处理。
  2.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季度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规定的项目认真审核,应结合日常管理、台账登记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之前,对应补交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3.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有关数据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工作时限】7月15日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第五章税源监控分析
  【工作流程】
  一、税源监控信息采集
  【工作项目】对税源监控内容及其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工作内容】把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财务信息等情况,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的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和税源质量,采集税源监控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为预测纳税人税收形势提供依据。
  (一)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规模及能力,主要产品(商品)进销货渠道,资金运作及经济效益的变化,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三)准确掌握固定资产投入、技术更新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率及现金流情况等情况,及时取得纳税人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
  (四)收集可能引起纳税人税源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经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变化,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变动情况等。
  【工作时限】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六条
  二、税源监控信息分析
  【工作项目】对采集的税源监控信息进行分析
  【工作内容】依托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对影响所辖纳税人税收收入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税源的征管情况。
  (一)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的变化情况以及外出经营的信息,对所监控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1、对所采集的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注销、停业、迁移(迁入、迁出)信息进行整理,通过分析纳税人上年和前期的税收缴纳情况,预测该类纳税人当期和以后年度的税收状况,分析由于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变化对税收带来的影响。
  2、通过分析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信息,与纳税人同期税收缴纳和外出经营的信息比对,预测该类纳税人由于外出经营对本辖区税收带来的影响。
  (二)针对企业申报资料,分析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将纳税人当月的申报情况与同行业的平均税负进行比较,分析纳税人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税负率等指标,对零负申报纳税人和税负率偏低纳税人重点加强监控分析。
  (三)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四)分析纳税人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国家税收政策及地方区域政策变化等企业外部因素影响,引起的税收增减情况。
  【工作时限】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第四条第四款
  三、税源监控分析报告
  【工作项目】制作税源监控分析报告
  【工作内容】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写出税源监控分析报告。
  (一)每月对重点税源企业按户进行税源分析,并制作《分户税源监控分析报告》,每季按分类进行税源分析,并制作《分类税源监控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工作表5-1),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向税务分局(所)长提出工作建议和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企业。
  (二)税源监控分析报告要求数据真实,分析准确,资料完整,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情况介绍。即对所监控税源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描述,反映主、客观情况,并以数据和实际案例加以印证。
  2、综合分析。即根据监控中得到的资料,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支持信息,抓住重点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反应税源的真实情况、变化原因和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发现税收管理中的问题、税源变动、税收增减的原因、征管存在的漏洞以及宏观税负变化、产业发展动态。
  3、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即针对所分析税源的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时限】《分户税源监控分析报告》月末后10日内向分局(所)提交,《分类税源监控分析报告》季末后10日内向分局(所)提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十五条。
  第六章纳税评估
  一、审核分析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确定的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
  【工作内容】根据税务分局(所)的统一安排,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对评估对象的异常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一)对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重点对评估对象申报纳税资料进行以下审核分析:
  1、评估对象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和往年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2、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3、根据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评估对象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印证其合理性;对评估对象的原辅材料、包装物、能源动力、生产工时、设备使用等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印证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以确定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4、通过对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评估对象实际纳税能力。
  (三)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详细记录《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填写纳税评估分析情况和评估人员意见,报送分局(所)长。
  【工作时限】自接到审核分析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
  二、核查取证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深入评估对象实地核查取证
  【工作内容】针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经分局(所)长批准,到评估对象财务核算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鉴别和核实、取得证据。
  (一)实施核查取证前,填发《纳税评估核查取证通知书》,通知评估对象。
  (二)到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调查核实生产能力、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的状态、主要原材料(商品)供应渠道、产品(商品)销售渠道、产品(商品)销售体系、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关联企业信息、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品(商品)价格和存储情况等信息。
  (三)到评估对象的财务核算场所调查核实会计核算方法、产品(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费用、原材料库存数、原材料贷方发生额、生产成本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产成品库存和进出数等数据。
  (四)核查取证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录入《纳税评估核查取证记录》,向税务分局(所)提交。
  【工作时限】按照《纳税评估核查取证通知书》注明的日期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三、税务约谈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约谈评估对象
  【工作内容】按照分局(所)的安排,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估对象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约谈评估对象。
  (一)按照分局(所)的安排,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评估对象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在接到评估对象因合理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说明后,重新约定时间。
  (二)实施约谈时,应当向评估对象提出疑点问题并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详细填写《税务约谈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四)重点对疑点问题进行交谈,责成评估对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说明,或责成评估对象主动自查有关问题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纳税评估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向税务分局(所)提交纳税评估建议,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录入《税务约谈结论书》,提出处理建议。
  【工作时限】按《税务约谈通知书》注明的日期,当日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四、评估处理
  【工作流程】
  【工作项目】对评估对象做出相应处理。
  【工作内容】根据审核分析、核查取证和税务约谈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评估对象的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录入《纳税评估情况报告》,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
  (二)对评估对象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督促评估对象自行纠正后,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录入《纳税评估情况报告》,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评估对象在税款计算和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愿意自行补充纳税资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督促评估对象及时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待其改正后,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录入《纳税评估情况报告》归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录入《纳税评估情况报告》和《纳税评估转办单》,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报送分局(所)长。
  1、评估对象拒绝评估人员核查取证、税务约谈的;
  2、评估对象拒绝自查补税或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的;
  3、评估对象承认在税款计算和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
  4、涉及转让定价避税嫌疑等需要专职管理部门深入审计核实或其他需要采取稽查手段全面检查的。
  (五)提请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暂停退税。
  (六)有根据认定被评估对象涉嫌偷、逃、骗税的,要在《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中注明“提请发票管理部门停止售票”的意见,及时通知发票管理部门并将该报告报送分局(所)长。
  (七)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和《纳税评估转办单》,报送分局(所)长批准,移交市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办理。
  【工作时限】审核分析、核查取证和税务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纳税服务
  【工作示意图】
  一、联系与沟通
  【工作项目】与纳税人联系、沟通
  【工作内容】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
  (一)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
  (二)全面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情况。
  (三)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四)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工作时限】获取纳税人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
  二、税法宣传
  【工作项目】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
  【工作内容】向纳税人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普及纳税知识。
  (一)结合实际,采取口头传达、电话告知、短信告知、发送宣传资料、会议等方式方法开展税法宣传。
  (二)开展税法宣传,要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进行记录,填写《纳税服务记录表》(税收管理员工作表7-1),记录内容包括税法宣传的时间、对象、内容以及方式等。
  【工作要求】与所辖纳税人相关联的税收政策宣传率达到100%。
  【工作时限】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自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五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
  三、纳税咨询
  【工作项目】接受、答复纳税人涉税问题
  【工作内容】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疑问进行解答,帮助纳税人理解、掌握税法及有关规定。
  (一)接受纳税人税法咨询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税法咨询工作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明服务用语,热情接待。解答纳税人的咨询问题要一次性告知。
  (二)接受纳税人现场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不属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必须负责将纳税人引导给相关工作人员予以答复。
  (三)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的纳税咨询时,对应知应会范围内的问题要即时详细答复纳税人;对不属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要对问题作好记录,联系有关部门答复问题,并按照与纳税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回复纳税人。
  (四)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填写《纳税服务记录表》。
  【工作要求】对咨询事项的回复率达到100%,回复准确率达到100%。
  【工作时限】对纳税人咨询的事项能够及时解答的,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经请示有关部门解答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回复。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五条
  四、办税辅导
  【工作项目】辅导纳税人涉税事项
  【工作内容】利用税收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以及办税程序。
  (一)对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内容包括:办税注意事项,办税流程,发票管理规定,财务会计辅导等。
  (二)对新取得涉税资格纳税人,通过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进行办税辅导,通过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四)对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进行专题辅导讲评,告知其整改措施和方法,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办税能力;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应在发现之时提醒纳税人改正。
  (五)开展办税辅导,要求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进行记录,填写《纳税服务记录表》,记录的内容包括辅导的时间、对象、内容、效果等。
  【工作要求】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纳税人的办税辅导率达到100%。
  【工作时限】对所辖纳税人每年每户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办税辅导;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纳税人在调查核实时一并进行。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条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五条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工作项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初审
  【工作内容】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的要求,以日常管理、检查为基础,结合实地验审,填制相关评定记录,并提出信用等级评定意见。
  (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所涉及的具体指标进行案头审核。具体指标内容:
  1、税务登记情况
  2、纳税申报情况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4、税款缴纳情况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二)根据日常管理、检查的记录,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评定纪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三)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及确认表》。
  【工作时限】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一条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8-26
实施时间: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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