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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07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申请汇总纳税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3月31日前未获国家税务局批复,又未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抄送申请的,税务机关有权就地征收汇缴企业及其在京成员企业的所得税。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在北京市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由二级成员企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预交方式及预交比例。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报告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局,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银行保险企业,应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后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国税局审核确定预交方式。
 五、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汇缴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各成员企业当期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之后,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扣除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比例应在当地入库的部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他预交方法的,应报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成员企业的预交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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