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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40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0
实施时间: 2000-8-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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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不得向其直属营业部计提管理费。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县联社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在直属营业部税前扣除。
  2000年8月10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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