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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4]25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6
实施时间: 2004-11-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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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催缴力度。申报期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纳税人逾期未纳税入库情况,并采用格式化的书面通知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催缴通知内容应包括分税种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应加收滞纳金的金额。
  二、严格按程序告知。为确保《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九号)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精神,在清缴欠税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欠税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在进行欠税公告前,要专门发函告知所辖已发生欠税的纳税人,告知其国税机关即将对欠缴税款的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下达《××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实欠税情况的通知》,对其截至公告日前发生的欠税金额进行确认。各单位在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送达上述核实欠税情况书面通知时,要严格按照文书送达要求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落实好纳税人欠税公告前告知和欠税金额确认工作,确保对纳税人欠税金额的确认结果真实准确。欠税金额确认后,要及时掌握纳税人欠税的变动情况,对确认后欠税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更正,予以重新确认。
  三、欠税信息的报送方式。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需要由设区市国税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县(市、区)级国税局要及时上报,具体时间和要求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对需要由省国税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各县(区)国税局要随时填写《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报告表》并确认后上报设区市国税局,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及时审核汇总后迅速报送省局征管处。
  四、涉税公告方式。各地的涉税公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45号)要求进行规范,其中:属于省局公告的,由征管处负责收集各设区市局所报送并已确认的涉税信息,经审核后在《中国税务报》上进行公告;属于设区市局公告的,原则上选择《中国税务报》上进行公告;属于各县(市、区)局公告的,由县(市、区)局根据实际选择《中国税务报》、省级或地市级权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凡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进行公告的,径与中国税务报社驻省局记者站联系办理(省局记者站联系电话:0591-87098603,站长手机号码为13905928860)。
  五、制定管理制度。鉴于涉税公告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公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公告对象、内容和报送、审核、审批以及媒体选择、经费安排与结算等涉及公告相关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经费保障、管理规范,确保公告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各地在《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政策解释问题,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2、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报告表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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