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办发[2004]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依法进行涉税公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涉税公告工作,对进一步加快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涉税公告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涉税公告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知晓涉税公告的内容,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进而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涉税公告工作。各地要根据各项涉税公告的要求,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责任,按照各项公告规定的内容范围,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告。
  三、加强管理,增强涉税公告的权威性。各地要选择覆盖面广、影响面大、权威性强的新闻媒介进行涉税公告。今后,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需要公告的事项,应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保证公告的权威性;地(市、州)、县(市)税务机关公告的事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国税务报》或其他适当的媒体刊登;需要纳税人公告的事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推荐到《中国税务报》刊登。
  四、涉税公告刊登的具体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制定(见附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涉税公告的具体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涉税公告的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涉税公告行为,制定涉税公告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具体办法。
  一、涉税公告是指税务机关需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的纳税人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公告、非正常户公告、大宗物品采买招投标公告等各类文告,以及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各类发票遗失声明、办税卡和印章遗失声明,等等。
  二、《中国税务报》将安排固定的版面,分类、及时、规范地刊登各类涉税公告。
  三、报社对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各类涉税公告,按有关部门对公告类广告的规定和报社的广告收费标准,收取广告费。
  四、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公告类广告,需对所刊登的公告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盖章后,寄(传)至中国税务报社。
  五、报社与公告刊登方办妥有关手续后,应在7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刊出,刊出后报社寄出样报和发票。
  六、中国税务报社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邮政编码:100053。Email:guanggao@
  联系人:潘辉 王珩
  联系电话:010-63183022(传真),010-8316149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 渝国税办发[200 20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