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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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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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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分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 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2. 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是否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使用是否合规;
  4. 项目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是否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承包或招标范围,其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5.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主要设备是否已经定货,主要材料是否已经落实并部分达到现场,有无因设备、材料不落实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
  6. 项目法人是否已经设立,项目经理和管理结构成员是否已经到位;
  7. 开工报告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是否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8.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是否已经编制完成;
  9. 施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开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承揽工程所应具备的资质等级证书;
  10.施工企业投入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相适应;
  11.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否合规,工期、质量、造价、工艺、技术规范、材料和设备供应、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是否明确;
  12.总、分包之间责任是否明确,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有无违反规定将分包的工程再转包等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1.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2.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假预算、假结算的工程项目。
  3.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质量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4.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1)调整预算(概算)是否由有资格单位依据规定的办法、定额、标准编制,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有资格部门批准;
  2)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3)影响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5.对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必须对其预算进行审计;对施工中工程变更的,亦应根据变更情况对其预算进行审查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是指审查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1.工程总投资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计划以内。
  2.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是否真实、合法,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否按概算和股份公司有关制度正确归集、分配,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计划外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挤入了工程成本,可列入投资完成额,或将工程项目开支列入了生产成本等问题。
  3.其他费用支出情况:
  1)各项购置费用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之内;
  2)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超概算的问题;
  3)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有无严重高估、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擅自多征土地的问题;
  4)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可行性研究费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无提高标准或用其他名义多取费用的问题;
  5)进口成套设备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预付工程价款:
  1)预付工程价款是否与合同规定的比例及工程进度相符;
  2)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是否如数进行了抵扣,质量保证金是否留足;
  3)有无安装设备未安装而预付工程价款问题;
  4)预付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到约定的银行帐户,有无违规付款行为;
  5)施工单位收到预付工程价款后出具的收据是否合规,收据的内容、数字是否正确无误;
  6)预付工程价款帐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5.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
  1)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招标采购,其价格、运输、材料保管等费用核算是否准确,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抬高设备价格和加大材料采购成本等问题;
  2)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需要;
  3)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开工前审计外,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实施审计。
  1.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文件是否正确、完整,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规模之内,有无计划外项目。
  3.招标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招标办法有无漏洞或弊端,对潜在投标人的选择及资质审查是否公正。
  4.标底编制:
  1)标底编制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套用定额及执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标底造价是否真实;
  3)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
  4)标底造价的确定是否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有无为获得更多的包干结余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标底造价的问题;
  5)标底编制是否按程序动作。
  5.投标书的编制:
  1)内容是否完整、合规;
  2)潜在投标人选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先进,有无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3)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进度安排及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是否合理;
  4)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合规;
  5)投标文件及过程是否合规。
  6.评标和定标:
  1)评标委员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是否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无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情况;
  2)评标办法和标准是否合理、合规;
  3)开标是否公开进行并当众启封标书,有无监督;
  4)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审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无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还是采取其他承建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都应随工程进展,对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审计。
  1.承发包双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指标及工程项目管理等),有无违反合同的情况;
  2.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规的手续;
  3.发生合同纠纷,是否执行了有关部门的调解或仲裁决定,有无因以上事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等问题;
  4.工期是否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是否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审计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于需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主管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合同的讨论审定,合同经公司批准后,主管单位应负责将合同复印件报送审计监察处备案。未经审计的工程合同,不予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在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按照权限由审计部门终审签证。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报送财务部门结算前,应将工程结算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终审签证,财务部门据此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招标单位组织编写的标书,应经单位标委、概算部门审查,并报审计部门终审后,再进行招标。
  进行建设项目标底审计时,招标单位应在标底编制完成并经概算部门审查、投标单位投标后,至开标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标底资料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1.就地审计;
  2.送达审计;
  3.联合审计;
  4.审计部门认为适当的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部门应对较大工程实施项目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变更单、联络单等,审计机构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2.设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批准文件;
  3.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4.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5.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6.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7.包括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建设单位初审后加盖公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预(结)算书;
  8.主要材料分析表、材料价差计算及分配明细表;
  9.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有关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分配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工料明细表;
  11.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
  12.工程项目中间验收记录;
  13.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14.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书;
  15.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16.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17.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构应了解所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下列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2.项目资金来源、计划投入与实际投入数量,项目概算及其调整;
  3.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4.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5.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6.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7.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的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的工程进度;
  8.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9.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会同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1.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隐蔽工程情况;
  6.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监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1.变更工程设计;
  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3.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5.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6.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7.计划外工程项目:
  8.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工程审核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1、较大基建、技改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审核部门对预(结)算书的审核时间。
  2、设备大检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大检修完工后45天内向施工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书;初审和复审各应在20天内审核完毕;审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结算书的审计工作。
  3、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 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4、其它能独立结算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书。初审、复审应分别在2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算书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在20天内,根据工程结算书和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完成审计签证,交财务处结算。
  5、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处实行待审制度:书面通知财务处,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财务帐目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及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经审计确认审减、审增的工程价款:
  1.属于标底造价的,应按审计确认的价款确定标底造价;
  2.属于工程结算的,应按审计确认的价款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仅限于工程造价审减、审增的,可用"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签证单"结算;
  2.对既有审减、审增的,又有其他财务核算、管理方面问题的,应按照《内部审计规范》规定编制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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