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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税协发[2009]3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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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成立满三整年,即2007年1月1日前成立;
  二、税务师事务所申报等级应以2009年的营业收入、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注册资金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三、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与年检一并进行;
  四、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公布后,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自测自评,2010年1月1日—1月31日为申报期,等级考核工作三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五月底前完成整体认定工作。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
    2、《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认定标准》
    3、《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4、《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加快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认定过程透明化,认定结果公开化,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考评认定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中税协负责考评认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三整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前三年年检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近三年足额缴清会费;
  四、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争先创优五个方面。(见附件1)
  第七条 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业资质
  1、税务师事务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开展符合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规定要求。
  2、税务师事务所事项变更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分所设立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4、无执业注册税务师同时在2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执业的现象,无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无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
  5、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二)经营规模及业绩
  1、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其中:A级不得少于7名,AA级不得少于8名,AAA级不得少于10名,同时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占从业人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20%。
  2、注册资本金。其中:A级不得低于30万元,AA级不得低于50万元,AAA级不得低于100万元。
  3、年度经营收入。其中:A级300万元(含)以上,AA级500万元(含)以上,AAA级800万元(含)以上。
  4、年度人均经营收入。其中:A级10万元(含)以上,AA级15万元(含)以上,AAA级18万元(含)以上。
  5、年度中高端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其中:A级、AA级、AAA级均不得低于30%。中高端业务具体指代理税收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弥补亏损鉴证业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收入。
  上述五项具体标准,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级别的要求。
  (三)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
  1、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
  2、规范使用业务委托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签约率100%。
  3、加强内部执业质量控制,鉴证业务复核率100%。
  4、执行业务保持形式和实质独立,准确率达100%。
  5、严格为委托人保密。
  6、以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公平竞争,服务收费符合规定。
  7、与相关部门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
  8、前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
  9、考评小组在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随机调查问卷不少于10份,满意度达90分以上。
  (四)内部管理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全部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需要办理保险的所有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3、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增强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培训时数达到要求。
  4、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保管使用风险基金。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
  6、重视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名牌、品牌效应。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
  (五)争先创优
  1、积极参加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各项知识竞赛,争创荣誉。取得中税协个人、团体名次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取得省税协个人、团体名次的,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
  2、加快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前三年收入年均增长百分之十,加1分,总分不得超过2分。
  3、取得注册税务师行业或政府授予的省级荣誉称号,加1分。
  4、其他由考评小组认定的事项,分值不得超过2分。
  5、争先创优总分值不超过7分。
  第八条 等级考评认定采用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经各办事处初审后转呈省税协;未设立办事处的,经当地监管部门初审后转呈省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考核认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由事务所按规格297mm×210mm自制);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近三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中税协、省税协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省税协考评工作程序:
  (一)对申报事务所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作实地综合考评;
  (二)走访若干户委托人或向委托人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3)、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写出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对专门工作小组提交考评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半月内无异议,则将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名单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申报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按中税协AAAA级、AAAAA级标准,由省税协、中税协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省税协向获得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中税协向获得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税协、中税协每年必须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凡年检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新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申请提高等级的事务所),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十八条 对于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打分评定后未评上相应申报等级,但符合其他等级的,经申报事务所同意,由考评工作小组按规定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附件: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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