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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7-31
实施时间: 2009-8-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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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9年7月31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考评认定。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中税协负责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第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订统一的等级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设计各项扣分标准时,各栏目中的项目不能减少,但可以增加,也可以将各项目细化。
  第八条 认定标准中经营规模及业绩一栏中的三项具体标准和各项扣分标准,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定。
  第九条 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十条 等级考评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向地方税协申请。对申请A级、AA级、AAA级的由地方税协考核认定;对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地方税协按照中税协的标准考核后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
  (五)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后,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申报税务师事务所做实地综合考评;
  (二)走访若干户委托人或向委托人(不少于十户)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3)、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写出考评报告(考评人签名)。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对专门工作小组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将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名单提交地方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对符合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的上报中税协。
  第十五条 地方税协上报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地方税协的考评报告,包括考评基本情况、考评得分、考评意见;
  (三)委托人(包括社会)对该税务师事务所的评价和满意度调查问卷;
  第十六条 中税协对地方税协上报的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审核,必要时实地考察。符合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并向社会公示。如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税协向获得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中税协向获得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牌匾和证书。证书由中税协统一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
  第十八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必须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对新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立、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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