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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内部审计 > 内审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发文文号: 中内协发[2003]20号
发文部门: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发文时间: 2003-6-1
实施时间: 2003-6-1
失效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08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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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 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月1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
发文文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发文时间:2013-8-20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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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龙逍遥   2007年6月27日 +25金币
此法规无文号,文号应为中内协发〔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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