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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6]5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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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税前扣除退保收入的佣金有关问题的函》(吉保监函[2006]22号),结合近期基层反映保险行业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按照现行文件规定:“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960号)。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该文件执行。
  2.在执行文件中,要按照税法和征管法办,要查实征收,不宜采取估算、抽查推论等方式。要妥善处理,避免企业复议。
  二、关于保险公司计提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两种方法有差异。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方法,此种精算法符合税法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能够平衡计算提取准备金对税收的影响,应予承认。
  二○○六年七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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