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1992]价费字367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7-14
实施时间: 1992-7-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教委: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以及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务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教财〔1992〕42号文执行,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提取部分考试费
  1.对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一考生0.6元的标准提取。
  2.对参加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一考生1元的标准提取。
  3.对参加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提取。
  4.对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及第二学位入学考试的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次2.5元标准提取。
  5.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每年举办两次的全国性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EPT),语种有英、俄、德、法、日等,包括笔试和听力,报名考务费标准按每考生40元收取。对全国几大考点收取的报名考务费的提留比例,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与考点协商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综合服务费(公杂费)按每人50元收取。
  2.服务中心代收费按有关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3.加急费、咨询费、住宿费按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证费
  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办理国家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和教师的学历、文凭等材料的认证,收取认证费每份15元。
  五、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大政发[2009]6号 2009/1/1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58 1992/12/1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1992/6/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财综[2008]36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壮 桂财综[2014]69 2014/12/26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 1992/4/2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苏财综[2012]91 2012/8/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1992]价费字第 1992/4/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鲁财综[2008]95 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