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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8]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2-24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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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根据我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商字〔1997〕194号)的规定, 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年终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并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结转该项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应交的所得税) 和"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所得税后的利息收入)。
  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计算债券当期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缴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转入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科目, 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缴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保险公司报经批准后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 借记"保险保障基金"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保险公司应在会计报表中增加下列指标:在资产负债表(会保险01表)"所有者权益"类所属"总准备金"项目下,增设"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尚未支用的保险保障基金的余额;在损益表(会保险02表)、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会保险02表附表2"营业支出"类所属"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下和在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会保险02表附表3) "营业支出"类所属"营业费用"项目下,增设"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当年从成本中提存的保险保障基金。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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