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7]1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5-5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保险股份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有关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中资、外资、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二、各保险公司应执行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的规定。当年保费收入是指保费收入减分出保费加分入保费的总额;该项基金提取金额是指历年累计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金额。
  三、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在成本中列支。
  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及经国务院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五、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保费统一提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应将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留存在中国境内公司。
  六、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
  七、各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存入四家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
  八、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九、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10/4/1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9/10/1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意见的 保监厅函[2007] 2007/11/16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09]110号 2008/1/1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4年 2004/9/2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 川办函[2009]23 2009/9/18
对《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 2016/8/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令20 2003/3/24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 财税[2005]21号 2005/2/2
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 2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