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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6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4
实施时间: 2009-8-4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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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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