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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9]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4-9
实施时间: 2009-4-9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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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原则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最多不超过1人,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于小旺:(010)68522625,68536090(传真),asct@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二○○九年四月九日
相关附件:
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doc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doc    
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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