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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0]1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8-11
实施时间: 20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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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 ](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
  (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 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
  (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入。
  在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反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增设第8204款“地方教育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教育基金收入。
  (三)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反映由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安排的支出;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支出”,反映由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安排的支出;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支出”,反映由适航基金安排的支出。在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下增设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反映由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增设第8204款“地方教育基金支出”,反映由地方教育基金安排的支出。
  三、缴库办法
  通知附件所列各项收费(基金),按下列办法缴库:
  (一)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由主管部门集中汇缴中央国库;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地方国库。
  (二)中央部门的收费,由基层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并由中央主管部门汇总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部门的收费,原则上应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但原规定上缴中央主管部门的,可继续逐级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并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上缴中央国库。
  (三)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基金)收入,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将收费(基金)收入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采用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缴库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其中:外交、计划生育、林业、知识产权部门上缴的行政性收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以新设置的科目办理缴库;公安、工商、卫生、药品监督、农业、水利、民政、建设、国土、外贸等部门上缴的行政性收费,按《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的“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卫生行政性收费收入”、“药品监管行政性收费收入”、“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 “民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国土资源行政性收费收入”、“对外贸经行政性收费收入”等款级科目办理缴库。
  (四)中央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时,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应填写“财政部”。地方部门在办理缴库时,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
  四、其它
  (一)为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需的正常开支,上述各项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⑹杖胧敌性に愎芾硎凳┌旆ǖ耐ㄖ?(财预字[1995]2 7号) 的规定,并结合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开支情况,重新核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支出。
  (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96]财预字第435号)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项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基金)项目,收费(基金)范围和标准的调整,收费(基金)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 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收费(基金),委托部门和单位可按代收实际收入的2‰支付代收手续费。代收手续费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年初由部门和单位根据上年代收收费(基金)收入的实际入库数及当年变化情况编制,并列作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不再另行拨付,代收单位及有关执行部门、单位不得从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坐支。
  (五)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8月11日
  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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