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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4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0
失效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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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辅导期征收管理政策做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政策规定
  1.新办商贸企业
  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应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后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可不进入辅导期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度中间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从审批的当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各直属局、区局在每年的1月份应对小规模纳税人上年应税销售额情况进行调查,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通知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
  (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5.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辅导期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7.相关时限规定
  (1)新办企业,凡在实际经营前或实际经营后90日内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均作为新户认定。实际经营的时间按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时间确定。
  (2)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中,应以审批当月作为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认时间。
  (3)辅导期的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
  (4)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期限为一年。
  (二)认定工作程序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
  (1)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企业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③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仓库租赁合同)。
  ④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包括:
  ①资料是否齐全。
  ②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③填写是否规范。
  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资格认定。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年度中间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③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包括:
  ①资料是否齐全。
  ②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③填写是否规范。
  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⑤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⑥会计核算健全。
  (3)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
  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② 通过CTAIS系统查询临时认定期间的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审查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字填写是否正确。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
  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② 通过CTAIS系统查询辅导期期间的销售额(换算为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审查报送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字填写是否正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 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查验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实物投资重点查看存货及发票,货币投资查看进帐单及银行帐),实收资本及有关会计科目是否做帐,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及库存商品及产成品三级明细帐建帐是否规范,是否具备发票保管条件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4.认定结论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一)年审对象
  已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属年审对象。
  (二)办理年审时间
  一般纳税人应于每年的3至5月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审,重新确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1.如实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中加盖有效期印章。
  2.对年审不合格的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及时清理发票。
  3.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存货清理
  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存货未销售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清理调整。 
  (六)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确认
  年审被取消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自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月份的次月算起。
  (七)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处理
  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手续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暂停供专用发票,经年审后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发票管理部门可恢复供票。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应不少于六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未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在辅导期内,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在辅导期内,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不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得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柜台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方面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1)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2)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3)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4)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5)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6)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7)第24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耒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8)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9)第28栏填写本月耒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10)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11)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12)第32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13)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主管税务机关
  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该软件和软件的使用说明请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1 30.9.1.248)下载。
  (1)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发票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按月(当月)导出本区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页中选取全部字段打印。
  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选择以上文件分纳税人导出EXCEL轼文件。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导出流程。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25日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区县,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①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②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③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④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⑤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
  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值税征收管理”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1
实施时间: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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