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税发明电[200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为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零售价格,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费用,有利于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发行,经国家计委批准,对专用发票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下调专用发票最终售价,具体零售价格为:
  电脑四联专用发票1.05元/份;
  电脑七联专用发票1.67元/份;
  手写中文四联专用发票10.92元/本;
  手写中文七联专用发票16.26元/本;
  手写藏汉、维汉文四联专用发票11.30元/本;
  手写藏汉、维汉文七联专用发票166.52元/本。
  二、以上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以前年度库存的专用发票也必须按照新的零售价格配售),各级税务机关在配售专用发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新价,不得随意加价或在价外收取费用。
  三、专用发票新价执行情况纳税人有权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举报电话:(010)63417701;63417783(传真)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琼国税发[2002] 2002/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 国税发明电[200 2004/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 浙国税流[2002] 20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