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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监察工作规则
发文文号: 财监字[199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8-17
实施时间: 1990-8-17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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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财政纪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确保财政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为使财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1980年7月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注〕和1988年批准的财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有关财政监察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章名]一、 财政监察部门的职责任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问题;
  (二)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和财政纪律的案件;
  (三)办理财政干部、财会人员因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问题,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健全财政、财务制度的建议;
  (五)办理财政干部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弄权渎职、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
  (六)受理对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事宜;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以及对财政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和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
  (八)对下级财政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在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令、规章的案件时,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派人协助。[章名]二、 财政监察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财政监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任务;召开财政监察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汇报研究;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召开财政监察基础理论研讨会。
  (二)工作联系制度
  1.报表制度。各地财政监察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将违反财政纪律案件检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机构、人员配置等情况,缜密统计,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应将上半年的报表在7月底以前报出,年度报表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出。
  2.工作部署和总结制度。部监察司对年度工作要点,于1月10日前做出安排;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应于1月份做出部署,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出。
  3.信息交流制度。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将处理的重大或典型案件、违反财政纪律的倾向性问题、工作经验、工作动态以及有关会议报告、简报、动态资料及时报送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同时搞好对下的信息反馈,以利于交流情况,指导工作。
  对各地(市)县财政监察部门的联系制度,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自行决定。
  (三)干部培训制度。
  对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的处级干部由财政部监察司负责组织培训;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地(市)、县财政监察干部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训方式各地视实际情况而定。[章名]三、 查处案件的基本程序
  财政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反财政法令规章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按照
  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五个程序办事。受理。对上级批办、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反映、举报、控告财政监察对象违反财政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问题,以及监察对象自述或申诉的问题,财政监察部门应予受理。
  立案。对于受理的问题,经初步了解,事实基本存在,需要作出处理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即可立案。
  调查。立案以后,应组成调查组或由专人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执行;案情查清后,写出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错误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和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报告必须与被调查对象见面,如有不同意见,应将其书面申诉与调查报告同时上报。
  处理。根据调查落实的案件性质和情节,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结案。处理完毕后,即可结案。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整理成册,归档备查。[章名]四、 财政监察部门和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和工作要求
  (一)职权
  1.有权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2.有权调阅被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3.有权检查被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现场进行调查。
  4.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录音。
  5.必要时,商请有关部门同意后,对被检查单位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和库存现金进行封存。
  (二)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财政、会计业务,掌握监察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
  2.要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敢于同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被查单位和被查人员的意见。
  4.紧密依靠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把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5.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办案,不滥用监督检查之权。[章名]五、 加强领导,依靠群众,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一)财政监察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个业务职能部门,鉴于目前财政监察工作基础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财政监察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对财政监察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予以关心,在工作上给以支持;上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帮助;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勇于克服困难,努力做好工作,强化财政监督,协助领导加强财政部门和干部的廉政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财政监察部门在加强专业监督的同时,要注意依靠群众,加强与各单位财会人员的联系,了解情况,取得信息;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兼职财政监察人员和财政监察通讯员的作用;对已经查处的违纪案件,应尽可能公开,以揭露歪风,扶持正气,严明纪律,取信于民。
  (三)财政监察部门,要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与各业务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承担起加强财政监督的任务;同时,要与审计、行政监察、党的纪检等监督部门搞好协作,互通情况,充分发挥整个监督部门的群体作用。[章名]〔注〕
  1980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全文如下: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维护财政纪律,推动增收节支,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正确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 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财政部设财政监察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设财政监察处,行政公署、省辖市、自治州财政局设财政监察科,县(市)、自治县财政科设财政监察股或财政监察员。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的财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设财政监察处、科或财政监察员。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财务会计人员中,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级财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反映情况。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有权检查下级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二)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三)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
  (四)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财政监察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五、 财政监察案件的处理
  财政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要认真查明情况,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送请被检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案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单位负责处理。案情严重、应受法律制裁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坚持财政制度、爱护国家资财、敢于向违反财政纪律行为作斗争的人员,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检查报告必须同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见面,并征求其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申诉理由,提出书面意见,附在检查报告之后。
  被检查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案件处理以后,应将处理结果抄报财政监察机构;如果财政监察机构对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处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六、对财政监察人员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财政、会计业务,热爱本职工作。
  (二)紧密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三)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敢于同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四)工作中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注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的意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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