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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1]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6-10
实施时间: 1991-6-10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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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使企业少交税金:
  1.属于本年度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
  (1)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2)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3)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4)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5)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6)少记少交的印花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或“待摊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8)少记少交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
  (9)应当上交财政的各项提价、加价收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提价、加价收入,未列作销售收入的,应先补记销售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该项收入应补交的税金和利润,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企业交纳这些税金、利润、收入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各项多记多交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2.属于以前年度的少记少交应当上交国家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
  (1)少记少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企业相应计算出实际多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包括承包补交或退库利润,下同)和企业多留的利润,以及亏损企业少记的应弥补亏损,借(减或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专用基金”“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2)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科目;同时企业应计算出多留的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3)少记少交的各种应交提价、加价收入,属于已经入帐的,应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属于尚未入帐的,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上述各项多记多交的税金、利润和其他收入,作相反分录。
  企业交纳这些税金、利润和其他收入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应按核实数额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核实数额,属于本年度的,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或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属于以前年度的,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计算出企业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专用基金”科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交的税金、利润、加价收入转入企业专用基金的,应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4.企业少记少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少记少交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补交时,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亏损补贴的:
  1.企业虚报亏损,骗取国家亏损补贴。属于本年度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调整成本、利润外,还应按核实数额,退回多记多收的国家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多收的财政补贴,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以前年度虚报的亏损,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多计多收的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多收的国家财政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专用拨款已经使用的,应用专用基金抵补,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三、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不按规定摊提各种费用,造成成本不实、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
  1、属于本年度的,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调减成本、费用的,借(减或增)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或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遇”、“企业管理费”“销售”等科目;调增成本、费用的,作相反分录。
  调增或调减的生产费用,记入或冲减当期有关生产费用科目,并根据在产品、完工产品和已销产品应分摊的份额,分别转入“产成品”、“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工厂成本)”“发出商品”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
  2、属于以前年度的,一律作为上年利润调整处理。调增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等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同时,计算出企业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企业少留的利润,亏损企业计算出多计的应弥补亏损,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专用基金”“应弥补亏损”等科目。调减利润的,作相反分录。
四、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集体、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应如数收回或转作投资处理,借(增)记“固定资产”“原材料”“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折旧”“流动基金”等科目。
五、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如数收回。如财物已经损坏或无法收回,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的,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六、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应按规定及时如数返还。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用生产流动资金为专项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也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结算清偿,至少每月一次。结算清偿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七、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的罚款,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应交款”等科目。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按规定处以的罚款,借(减)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八、本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中企处、主管部门等部门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九、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以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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