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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4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6-1
失效时间: 2016-7-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32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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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7-7
实施时间: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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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kanic   2016年7月27日
本发文未全部失效。20160707 国税总公告2016年第45号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比如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问题,本发文中未予规定。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上报流程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0] 2010/6/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 2007/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吉地税发[2002] 2003/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 闽地税发[2006] 2006/5/2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 内地税字[2006] 2007/1/1
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保监发[2012]83 2012/9/14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98 2009/9/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 苏地税函[2006] 2006/6/1
关于新疆少数民族保险营销员实施分类单独考试有关事宜的 保监中介[2008] 2008/4/2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 厦地税发[2002] 2002/9/1